加拿大的司法公正吗?貌似公正。西方法律的基石是:无罪推定(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证明的重担落在控方身上(The burden of proof is on the prosecution)。而刑事定罪还必须是:罪证确凿无疑(Guilty beyond reasonable doubt.),只要辩方能够提出任何丝毫的存疑,则法官只好判嫌疑人无罪。而过时的陪审团制度更是滑稽可笑:由十二个对法律一窍不通的门外汉关起门来决定某人是否有罪。加上对执法部门和检调方在刑侦,拘捕到起诉的任何一个程序都有严格法律规定,不得越雷池一步。否则还没开庭,法官就可以把整个案子撤诉,嫌疑人当场释放。西方法律的初衷的确是旨在保护弱者,制衡当权者。可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许多法律条文反成了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窃以为:在法律面前,坏人比好人更平等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