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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海归黄埔军校》课程《中国的商业环境和法律环境》第七章《中外法律之比较》:合同英译理解过程中的“合法”前提和“求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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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归黄埔军校》课程《中国的商业环境和法律环境》第七章《中外法律之比较》:合同英译理解过程中的“合法”前提和“求信”标准   
安普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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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海归黄埔军校》课程《中国的商业环境和法律环境》第七章《中外法律之比较》:合同英译理解过程中的“合法”前提和“求信”标准 (3275 reads)      时间: 2004-12-28 周二, 15:14   

作者:安普若海归黄埔军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合同英译理解过程中的“合法”前提和“求信”标准

孙志祥*



(江苏理工大学 人文学院,江苏 镇江 212013)



摘要:合同语言具有自身的语言特点。合同的合法原则要求合同的翻译理解过程必须以保证合同“合法”为前提,以“求信”为标准。本文从合同的基本语言特点入手,借助于实例阐述了“以‘合法’为前提,以‘求信’为标准”的翻译思想在合同翻译中的实践和运用。

关键词:合同;翻译;理解过程;求信

中图分类号:H3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3X(2001)05-0052-04

C-E Translation of Contracts: The Importance of the Notion of
“legitimate Text” and the Criterion of “Faithfulness”

SUN Zhi-xiang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Jiangsu Univ.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Zhenjiang 212013, China)


Abstract: The language of contracts has its own linguistic features. The legitimacy of a contract makes it imperative that in the process of translation, the contract be understood as first and foremost a “legitimate text” and that “faithfulness” be adopted as the criterion of transl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pecial features of the language used in contracts. Then it shows, with illustrative examples, how the principle of treating a contract as a “legitimate text” and of abiding by the criterion of “faithfulness” can be put into practice in actual C-E translation.

Key words: contract; translation; the understanding process; faithfulness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翻译主要是指涉外合同,尤其是经济合同的翻译,而且以汉译英居多。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就成为一种法律文件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成为争议解决的法律依据。合同的特点给合同的翻译提出了极其严格的要求。由此笔者认为,合同的翻译,首先必须把握两个问题,一是要真正认识合同语言的特点,二是要确立合理的、行之有效的合同翻译的质量标准。


1. 合同语言的特点概述

谈起合同多半会联想到法律。哲学家大卫·修谟认为,“法与法律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语词订立和公布的。”语言作为一种表述工具,在表述合同规范时必须遵守合同语言使用的严谨准确性、庄严规范性和简洁朴实性。

奈达在其《语言,文化与翻译》一书中将语言看成是由语音、语汇、句法和篇章四种结构组成的。合同语言的使用特点主要可以从语汇、句法和语篇三个结构层加以分析。而从语篇层来看,汉英两种合同语言中的语篇结构大体相当,都具有高度程式化的特点。一般来说,合同都采用从总则到条款的先宏观后微观的语篇结构。这种具有高度程式化的语篇结构有助于为当事人创造理解文本内容的语篇语境。

合同的作用在于明确陈述和规定不同当事人在有关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从句式使用上来看,都采用陈述句,而不使用疑问句、祈使句和感叹句。完整的长句的使用可以准确界定这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排除被曲解或误解的可能性。这些长句往往含有许多分句或定语、状语等附加成分的简单句或复合句。这些定语对名词性述语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精确地界定,而状语界定了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条件、方式、地点和时间等。必须指出,合同语言使用的总体原则在具体表述中的贯彻并不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某些原则可能会让位于严谨准确性原则,保证内涵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萨丕尔指出,“语言的真正有意义的部分一般是由一串音组成的词,或词的有意义的一部分,或是词组。”法律语篇中所使用的词汇主要由法律专用术语和一般词汇组成。其中不同语言中的部分法律术语的意义不对等现象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同时必须指出,语言使用的严谨准确性原则并不排除合同语言中有意识地使用模糊语言,以便表达特定的意图,而这种语言的模糊性一般是通过使用模糊词语和句法结构来体现的。


2. 合同翻译的理解过程中的“合法”前提和“求信”标准

有关翻译的标准问题自打有了翻译开始,就有学者因此而争论不休。汉朝和唐朝有“文”、“质”之争;清末严复的“信、达、雅”历经考验和评判,其对翻译的影响依然最大;傅雷提出的文学翻译“传神”论,所求的不在形似而在神似;钱钟书提出了“化境”之说,要求译文与原作在除了文字形式以外的所有方面相等一致。在西方,从古罗马开始,也就有“直译”和“意译”之争。这种争论至今仍然存在。可喜的是,随着翻译范围与规模的扩大,学者们的研究视野已不仅仅局限于文学作品的翻译,进而研究对不同的作品、不同的读者群采用不同的翻译方法。萨瓦里将文学翻译比作绘画,将科技翻译比作摄影,认为“科技翻译”应重视内容而不应重视形式。

不同翻译活动的特殊性要求将翻译活动的一般原理与具体的翻译实践相结合。合同的翻译更是如此。对原语的理解是翻译的首要因素。合同的作用、合同的合法原则和合同的语言特点要求在翻译的理解过程中必须以“合法”为前提,以“求信”为标准。所谓“合法”,就是依法理解合同内容,并保证合同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现行的政策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承认的国际惯例,保证合同当事人、方式和实质内容的合法性。合同“合法”原则是合同翻译质量标准成立的前提性条件。“求信”的翻译理解标准并非要求目的语与原语之间的表面一致性,重在忠实于原语的合同中所要表达的内容、意图和精神实质。所谓“求信”,就是完整地、准确地理解原文合同所要表达的内容、意图和精神实质,反映合同语言的特点,即严谨准确性、庄严规范性和简洁朴实性。合同的翻译理解过程中的“合法”前提和“求信”标准意味着翻译者必须具有法律意识,与原语合同订立者一道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充分考虑订立者的意图,在翻译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同时排除任何随意性。



3. “合法”前提和“求信”标准在合同翻译实践中的运用

在合同翻译理解中实践“合法”前提和“求信”标准,是通顺规范地表达的保证。理解的方法主要在于彻底弄清原语中词语(特别是法律词语)的含义、透彻把握上下文的逻辑关系、正确处理模糊信息等方面。


3.1 词语

3.1.1 上下文观点

上下文观点是理解过程当中最重要的观点之一。汉语和英语里大多数词都是多义的,在不同的小语境、不同的大语境中,往往有不同的含义。弗斯指出“一个词的词义随其所在上下文而变化”,达罗夫也指出:“多义词的含义通常是通过言语的上下文来揭示。”必须结合上下文仔细推敲汉语的词义,使译文准确达意。如

(1) 正式合同formal contract
(2) 正式批准offcial approval
(3) 正式签署duly sign

由于其中的“正式”在不同的词组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因而不能乱译套译。具体地说,(1)中“正式”是指以书面形式订立的、符合规则、规定的;(2)中“正式”是指具有官方权威性的;(3)中“正式”是指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以适当的、正确的方式。再如:

(1) 原文:当开证行用经证实的电讯传递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时,该电讯传递将被认为是有效的信用证或有效的修改通知,无须再寄证实书。

译文:When an Issuing Bank instructs an Advising Bank by an authenticated teletransmission to advise a Credit or an amendment to a Credit, the teletransmission will be deemed to be the operative instrument or the operative amendment, and no mail confirmation should be sent.

(2) 原文:凭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付款,并于上述装运期后十五天内在中国议付有效。

译文:By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to be available by sight draft and to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aforesaid time of shipment.

(3) 原文:除非由于下述第12条规定,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五年内保持有效。

译文:Unless sooner terminated as provided in Article 12 hereunder, this contract shall remain in full force and effect for five years as from its date of signature.

以上三句中“有效”这个概念在不同的上下文中有不同的含义。(1)中有效的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收益人可以依据该信用证操作,即发货、装船和结汇,所以应译为“operative”;(2)中议付有效则是指收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validity)内提交单据请求议付,所以应译为“valid”;而(3)合同有效是指合同具有效力,或者说对合同的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所以译为“in full force and effect”比较贴切。



3.1.2 专业技术角度和法律语境观点

经济活动内容的广泛性和不同的学科领域相互交叉渗透性客观上要求词义的理解必须顾及经济活动的领域和形式,敏感善辩,谨慎处理,将具体的概念放在特定的语境中去分析。否则会因用词不当而造成解释不一,各执一词的现象,给合同的履行带来困难。例如:

原文: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译文:In cases of losses caused by a breach of contract, the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 shall be borne by the party who has breached the contract.

“经济责任”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违反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形式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迟延支付金额的利息”等,所以“经济责任”应译为“financial responsibility”而不应满足于字面上的一致,误译为“economic responsibility”。


3.2 逻辑关系

汉语中的逻辑关系可借助于上下文和词序来表达。在逻辑严谨的合同英语中,必须根据上下文对这种暗含的逻辑关系作出准确的推理判断。正确翻译或合理添加介词或连词显得尤为重要,仅举几例阐述如下。

3.2.1 选用适当的英文介词

汉语中的介词属于半虚词,用在词或词组前面,合起来表示起止、向背、方位、处所、对象和目的等。数量较少,用得少,用法也少;英语中介词数量多,而且用法也多。有些汉语句子中没有介词,汉译英时有时需要正确理解原文中的逻辑关系,并通过添加适当的介词来体现这种逻辑关系。在具体翻译过程中,原文中的汉语介词英译时可采取对译或省译的方法,按照英语的表达方法和习惯将原文中的逻辑关系表达清楚。例如:

(1)原文: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译文:A 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shall, upon the expiration or termination in advance of its term, cancel its registration with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and the tax authorities.

分析:这里的“期满或提前终止”是一个时间概念,汉译英时合理地加上介词“upon”体现了原文中隐含的逻辑关系。

(2)原文:本合约由甲方和乙方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日达成。

译文:This contract is entered into on October 2, 1997 by and between Party A and Party B.

分析:原文中的“由”译为“by and between”,而不是简单地译为“by”,不仅体现了合约的缔约人,而且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合约缔约人关系。


3.2.2 选用适当的英文连词

汉语中的连词属于虚词,连接词、词组或者句子,一方面起结构作用,另一方面还表示语气、语义连接,在句中起关联作用。应该指出,汉语中有些复句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句直接组合而成。这类复句使用得多,显得自然、轻捷,但有时则显得不够严密。由于这些分句之间的语义关系比较松散,翻译时可以断开,成为单句独立存在;但大多数复句,特别是因果、假设和条件等复句,分句之间有严密的逻辑关系,翻译时使用适当的连词有着重要的作用。

A. 并列连词

(1)原文: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

译文:If there occur heavy losses, failure of a party to perform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and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r Force Majeure, etc., the joint venture may terminate the contract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agreement by the parties, and subject to approval by the examining and approving authorities and to registration with the concerned department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分析:“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义务”和“不可抗力”是三个对等的成分,其中的任一情形都可导致合同的终止,所以添加并列连词“or”。“经……同意”和“报……批准,并……登记”是终止合同的必要程序,两者之间添加并列连词“and”连接两个介词短语,明确了原文中的逻辑关系。


(2)原文: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的执行时,则延迟执行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译文:If either party is prevented from executing the contract by such causes of Force Majeure as typhoon, earthquake or other events agreed upon by both parties, the time for the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shall be extended by a period to the effect of those causes.


分析:台风、地震都是不可抗力,所以“和”译为“or”,并且添加了“other”进一步表明了原文中的逻辑关系。


B. 从属连词

(1)原文:若买方不在规定限期内开出信用证或所开信用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而且在接到卖方通知不予修正,卖方有权撤消合同或延期交货并提出索赔。

译文:Should the Buyers not open the L/C within the time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or the L/C opened not correspond to the contract terms and the Sellers fail to amend after receipt of the notification by the Sellers, the Seller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 or to delay the delivery of the goods and shall also have the right to lodge claims for compensation.


(2)原文: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本合约的条款有任何违背的时候,与约合方首先必须设法尽快地并尽可能友好地解决争议中的问题以使对方满意。


译文:In case there is any breach of the provisions under this Agreement by either party during the effective period of this Agreement, the parties hereto shall first of all try to settle the matter in question as soon and amicably as possible to mutual satisfaction.
分析:(1)中“若”译为“should”假设条件句,体现了原文中的试探性含义;(2)中“任何一方……违背的时候”所隐含的是一种条件关系,译为“in case”恰如其分。


3.3 模糊信息

数学家查德认为,任何事物发展变化中存在的过渡的、中介的形态是难以绝对精确判定的。同时各个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渗透、转化的形态也是无穷的,往往是亦此亦彼的,所以事物只有在它的中心部是明晰的,它的周缘地带都是模糊的。这一观点被现代语言学家所接受。语言具有准确和模糊的矛盾而又统一的性质。表示时间的“过去”、“现在”、“尽早”,表示性质状态的“完善”、“满意”,特殊的限制词“基本上”、“几乎”、“相对地”、“严格地”、“适当的”、“必要的”、“正当的”、“合理的”,情态动词“可以”、“应该”、“必须”等等在语义上都具有模糊性。客观事物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往往很难划出一个明确的界限,反映在人类语言中,许多词语所表达的概念就是没有明确外延的概念。

合同语言的严谨准确性并不排除模糊语言的使用。事实上,模糊语言的使用(除言语过失以外)都是带有动机的。这种动机在合同语境中一般并非为了增强语言的感染力或是出于礼貌的考虑,而是为了使自己处于进退自如的主动地位,使对方承担语用模糊所造成后果的部分责任。

合同翻译的过程中,对于模糊信息的理解必须仍然以“合法”为前提,以“求信”为标准,忠实地反映合同订立方模糊用词的意图。在具体翻译上可以采取模糊对译、增词、省略等译法。例如:


(1)原文: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译文:The registered capital shall generally be represented in Renminbi, or may be in a foreign currency agreed upon by the parties to the joint venture.(对等译法,体现了原语合同订立者的灵活意图)

(2)原文:从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日期中最早日期为止,为本借款的“有效提款期”。

译文:The availability period shall commence from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is Loan Contract and shall end on the earliest date of the following dates.(增词译法,明确为义务性规范)

以上文字仅仅以“求信”的角度论述了合同的翻译标准。纵观翻译理论的发展轨迹,不难发现,由于语言、文化是不断发展的,人们对事物的认知是不断的提高的,而且从事翻译活动的主体和客体、开展翻译活动的目的等因素也是变量,因此翻译理论的发展和完善也是一个动态的扬弃过程。具体标准的多元性的属性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做多方位的探索。合同翻译的理解过程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重要课题。确立以“以‘合法’为前提,以‘求信’为标准”的理解标准,把握正确的理解方法,无疑有助于忠实地再现合同的内容、意图和精神实质。



参考文献


[1] 何兆熊,新编语用学概要[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
[2] 雷铣,中外合同(契约)法律实用全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
[3] 罗选民,西方翻译研究综述[J],中国翻译,1997,(6)。
[4] 王泉水,科技英语翻译技巧[M],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

[作者简介] 孙志祥,江苏理工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翻译理论与实践、教学法

摘至《中国翻译》2001年第5期。


作者:安普若海归黄埔军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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