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赴美工作的途径(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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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享]赴美工作的途径(Ⅳ) (2058 reads) 作者: uslawchina 文章时间: 2008-12-26 周五,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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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uslawchina留学与移民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在《赴美工作的途径(Ⅰ) (Ⅱ) (Ⅲ)》中,USLawChina介绍了赴美工作途径的非移民工作签证,和移民签证,即职业移民的第一优先类别和第二优先类别,本文将以职业移民的第三、第四和第五优先类别的介绍,为《赴美工作的途径》的系列文章作结:
1、 第三优先
A、 EB-3A:专业人员
专业人员劳工移民,是拥有美国大学学士学位或国外同等学历的工作者移民。移民局对这一类人员有特别的限制,即外国人不可以用教育及工作经历来替代相当的大学本科学历。代表性的职业有: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内外科医生和教师等。
B、 EB-3B:技术人员
技术人员,是指在某一工作岗位上拥有至少两年工作经验或至少经过两年的训练的工人。这个“两年”要求以美国公司对此职位为准,即使该外籍人士工作或受训多于两年,该外籍人士也属于非技术人员。代表性的职业有:法律助理、教职助理、督导等。
C、 EB-3C:非技术人员
非技术人员是指能够胜任某工作,但工作经验或受训经历不满两年的外籍人士。这个“两年”同样以职位要求为准。申请时需证明外籍人士从事非技术性工作,而此工作不是临时性工作或季节性工作,且在美国找不到合适的工人。代表性的职业有:食品加工厂工人,洗衣工等。
D、 Schedule A
美国长期短缺的职位。不需要通过劳工局,可直接向移民局提交职业移民申请。此类职位包括:理疗师和注册护士及艺术人才及杰出科学家、大学教授及研究人员、某些特定宗教人员。
2、 第四优先
EB-4:特殊人士
外籍认识是指宗教组织工作具有职业素养和才能的牧师,宗教工作人员。进入美国前至少两年的宗教职业生涯,是宗教组织中必需人员,经美国认可的宗教组织授权进行宗教服务活动。
3、 第五优先
EB-5:投资移民
投资移民是指通过投资美国创造就业机会移民美国。投资金额可从高失业区的50万美金到一般地区的100万美金。投资方式可以是购买或重组现有企业。投资者必须雇用十个新的全职工作人员至少两年或投资在即将破产的现存美国企业中,维持“全部”原有员工至少两年。申请在获准移民后只能先取得两年的条件式绿卡。两年后移民局要重新审核投资的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是否继续保持着新创的十个工作机会才决定是否发给永久绿卡。

资料来源于: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
编译:Cherry Shen

作者:uslawchina留学与移民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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