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物权法》是对人民币的法律性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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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顺风:《物权法》是对人民币的法律性升值 (1886 reads) 作者: 顺风 文章时间: 2007-6-08 周五,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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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顺风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顺风:《物权法》是对人民币的法律性升值

文/顺风

一、《物权法》是有产者的福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物权法》第四条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物权法》对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实施平等保护,事实上提升了私有财产的相对法律地位,确立了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拥有同等的民事地位的原则,这对法律性的恢复国有与非国有产权的普遍对等的民事关系奠定了基础,更因为其中隐含的剥离意识形态的经济民事化逻辑而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绝对是有产者的福音——而且,结合改革开放数十年来中国公民收入普遍提升、财富普遍增加的事实,《物权法》所保护的“有产者”已经囊括了中国绝大多数群众的实际利益。

二、《物权法》是对人民币的法律性升值

《物权法》在立法说明和审议报告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城市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等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物权都作出了积极的解释或规定,充分反映了对公民“事实物权”的尊重和追溯性保护原则。比如《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既是从社会稳定角度作出的对过去不合理法律规定的补充和完善,也是尊重公民对“物”的事实性权利的具体表现——最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就是最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作为一种保护形式只应该对此予以适应而不可成为制度枷锁,而《物权法》的立法实践生动的贯彻了“事实求是”、“尊重事实”、“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仅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一条而言,《物权法》就为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比重的房地产业消解了巨大的利益模糊性并注入了巨大的未来经济预期,换言之,通过《物权法》,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原规定收归国有的巨大权益被明确按“物”的占有事实继续留归原物业人所有——这实际上是通过立法方式为房地产经济注入一块巨大的、明确的、受法律保障的社会投入。从上述角度看,《物权法》为包括在内的重要社会普遍性物权领域的法律性增值打开了操作空间,这既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城市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等物业所涉及的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资产增值性的利好,也是一种对人民币的法律性升值。

三、《物权法》的经济意义被社会低估

目前,我们更需要深入研讨《物权法》的经济意义,寻找《物权法》实施以后对房地产经济、金融经济、农村经济等方面产生的重大影响,必须注意的是,这既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更是未来将持续发生作用的重要效应,还是触及中国社会经济生活各领域的一个深远事件——一个现实的建议是,经济产业界和广大市场人士有必要结合本身实际从《物权法》中探索其中的战略性影响,获得具体而实用的战略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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