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贴:本人当被告的案例〕【法官公告】原告请求成立陪审团的申诉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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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考贴:本人当被告的案例〕【法官公告】原告请求成立陪审团的申诉陈词 (3003 reads) 作者: 狼协来自: 美国 文章时间: 2008-5-23 周五,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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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狼协海归酒吧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法官公告】原告请求成立陪审团的申诉陈词 (365 reads) 时间: 22 10 2003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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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云儿 在 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s://www.hjclub.com

吁请启动陪审团,审议芦笛以剧本实施人脑攻击案



贝苏尼





2003年10月17日,芦笛网友在《海纳百川》众议院分坛贴出了话剧剧本《安替卡米教授和他的女高足》(又名《怪脑红颜杀人案》)。



https://www.hjclub.com/TextBody/253023.asp?Stat=3&PageIdx=1&oD=2



芦笛先生作为海纳百川论坛的创始元老,作为网路著名的政论作家及戏剧作家,是明确本坛的各个版面的分工的。按照本坛的规定及惯例,政治历史方面的文章,发布在政治论坛,文化艺术方面的文章,发布在文化论坛,论坛管理及网友评论的文章,发布在众议院。可见,芦笛先生把这个剧本发布在众议院,既不是作为政治寓言,也不是作为文学剧本,而是作为评论网友的手段。



该剧共有四个人物,人名采用英文的汉字读音,分别为教授安替卡米和男生伏虏特、高斯秋匹脱和女生贝比狄奥特。我们试来解析人名含义:



其中

安替卡米=Anticommie,(反共),樊弓网友网名的谐音;

伏虏特=Flute,笛;

高斯秋匹脱=高Stupid,高愚蠢;

贝比狄奥特=贝Idiot,贝白痴。



芦笛先生以其“独智论”著名,惯常嘲笑别人都是智力低劣,以“弱智”,“愚昧”,“稍微有点脑子的人….”,“有点起码常识的人…..”等等用词和用语,对他的论敌实施“人脑攻击”。对照他在该剧本前后的言论,可见该剧本涉及本坛的人物是,独智的笛先生(他本人),愚蠢的高先生,白痴的贝女子。此贴前后,芦笛先生多次说小女子是白痴,弱智,十三点,他的许多文章都继续攻击小女子,佐证他在这个剧本中描述的白痴贝女子形象,他也不曾否认。仅这一点就构成了对本人的攻击,违反本坛关于“不得用任何语言攻击网友本人”的规则。



作者塑造的这个人物白痴贝女子,不仅思维错乱,而且言语粗鄙。鉴于本人从未发表过类似言论,而作者用臆造的台词强加于人,已构成诽谤。



有鉴于此,本人以普通网友的身份,上主帖向当值斑竹举报,要求删帖。



https://www.hjclub.com/TextBody/253094.asp?Stat=3&PageIdx=1&oD=2



2小时内未得当值斑竹的处理意见,乃再次跟帖投诉。



https://www.hjclub.com/TextBody/253166.asp?Stat=3&PageIdx=1&oD=2



但遭到斑竹04拒绝,作为论坛管理当局的最终处理意见。



https://www.hjclub.com/TextBody/253199.asp?Stat=3&PageIdx=1&oD=2



斑竹04既是众议院的负责斑竹,也是文化论坛的负责斑竹,当然是既具备剧本文学方面的精深功力,也熟知本坛网友之间的相互矛盾。特别是他作为铁杆芦迷,熟知芦笛先生的创作思路和人脑攻击的用意。



对于这样蓄意攻击网人,措辞不雅的帖文,论坛管理当局不仅没有及时发觉其“人脑攻击”的恶劣行径,而且在本人两次投诉以后,却拒绝履行维持理性交流坛规的职责,事实上纵容了芦笛先生对高网友和贝女子实施的“人脑攻击”行为。这不仅对本人构成侵害,而且不利于坛内理性交流的讨论环境,特要求成立陪审团,审议芦笛先生的剧本是否违规,审议论坛管理当局是否失职,并请当时的值班斑竹与斑竹04到庭对质,诉诸公论。



需要指出的是,芦笛先生并不是第一次上此“人脑攻击帖“。2003年5月底6月初,芦笛先生就在众议院贴出此帖。事后论坛管理当局采取了紧急措施,包括对芦笛先生的第一次临时圈禁和第二次无期圈禁,并且由此引发了芦笛先生对于本坛的恶毒诅咒和发誓报复。我在此表示感谢,感谢这份迟来的保护。



芦笛先生刑满释放归来后不久即再上此帖,不仅是对我本人以及多位其他网友的攻击诽谤,而且有试探新任斑竹容忍底线,造成前后斑竹执法不一致的用意。



鉴于芦笛先生长期打坛规擦边球的行为已对众多网友构成骚扰,并人为地给坛方执法制造困难,我想提请陪审团开庭审议此案,一来澄清当时圈禁芦笛的有关原因,二来给刚刚出狱的芦笛先生一个公道。



如果能够有助于大家澄清真…………相,有助于洗刷芦笛先生的委屈,那么,请芦笛先生再次清晰地重复他用来辱犯我的话,作为他的独特的举证手段,我愿意再次忍受。



谢谢大家!

作者:狼协海归酒吧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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