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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级法院网站上关于非洲留学生案件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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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汉中级法院网站上关于非洲留学生案件的报道
旧友重来
头衔: 海归上校
声望: 教授
性别:
加入时间: 2006/08/01
文章: 369
海归分: 81653
标题:
武汉中级法院网站上关于非洲留学生案件的报道
(2124 reads)
时间:
2009-7-27 周一, 11:20
作者:
旧友重来
在
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前些天看到大家讨论的卢旺达留学生在武汉酒后无照驾车撞死人还逃逸的案件,非常气愤,当时还跟了贴。让我最气愤的,不是这个案子没有定罪,而是定了罪居然可以不量刑,而以简单的驱逐出境了事。
刚刚看到大家又在讨论,就做了以下认真的研究。看看这个案子里的罪犯如果没有外国人的身份,严格按照法律应该要定什么样的刑,以下是结果。
先是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正式报道:
===============
https://wh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310
武汉法院网讯
外籍留学生查尔斯酒后驾摩托车撞伤行人,既不报警也未抢救,反而逃逸现场。23日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其驱逐出境并赔偿被害人子女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余元。
现年29岁的查尔斯系武汉某高校外籍留学生,未取得我国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去年8月16日凌晨5时许,查尔斯在酒吧喝酒后,驾驶一辆无牌证的两轮摩托车,搭载其外籍同学准备返回就读的高校。当查尔斯驾车行经本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长动集团医院门前人行横道时,遇行人谌某通过人行横道,因查尔斯驾车时正转身和同学说话,避让不及,摩托车将谌某撞倒在地。查尔斯明知发生交通事故,既未报警也未抢救,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谌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 28日死亡,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查尔斯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时,现场目击证人出租车司机陈某跟随查尔斯进入校园并欲将其扭送相关部门时,其逃脱,陈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办案民警随即扣押了肇事摩托车,8月17日武汉市公安局对查尔斯行政拘留。
市法院审理认为,查尔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酒后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逃逸,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查尔斯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谌某子女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由于查尔斯无实际赔偿能力,其朋友自愿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 8万余元,法院予以准许,视为查尔斯具有一定悔罪表现。鉴于查尔斯系初犯、无前科且愿意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故作出前述判决。
==========================
应该说,这个报道在定罪部分非常完整,负责和认真,非常好。因为该报道将该罪犯全部的犯罪行为和事实逐一列出了,毫不含糊,而且指出该罪犯也全部承认了其罪行。
具体为:
1)醉酒驾车
2)无照驾车
3)驾驶无牌照车
4)撞死人
5)逃逸
6)被追捕时“逃脱”(拒捕)
定罪部分非常好,但是量刑部分非常混蛋:什么量其初犯,态度好。是这样吗? 逃逸一项就从法律的角度讲可以否定所谓的初犯,态度好的认知,而其拘捕一项已经超出交通肇事罪的范围。最可耻的部分是量其无陪偿能力的所谓考虑。
那么,到底这个罪犯应该被定什么样的刑呢? 我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部分的定罪和量刑部分的规定:
==============
https://www.hicourt.gov.cn/xingsh/lb03.htm
(段落)
四、处罚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1987.8.12 法(研)发〔1987〕ZI号)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一)或者(二)的规定, 按照(一)或者(二)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
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
好了,根据这个法规,该罪犯不但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已经满足了要被处以三年以下的量刑起步标准,更构成了从重处罚条例6项里面的4项,如果考虑拘捕一项是 5项(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而如果查看一下那个摩托车的车况,再考虑超载其他乘客的情节,甚至可以说该罪犯六项从重判罚标准全部构成!实乃罪大恶极。
上面也提到了,这样的情况下,量刑标准是:
====================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大家看到了,如果没有逃逸情节,而有以上其他情节,最少判三年,最高判七年,而如果有逃逸情节,判七年以上!
也就是说,这个罪犯应该被判至少七年!!!
这里也顺便说一下,大家讨论很多的杭州胡斌飙车案,这个那个貌似那么多是非,但是案件情节确实只有交通事故肇事撞死人这一项! 最高判刑标准是多少? 三年!判了多少?就是三年。 我今天看了上述法规条例刑法细则,对杭州的判决是信服的。
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武汉这个黑人留学生,为什么可以如此令人发指的凌驾于法律之上!
前面新闻报道里面提到,事发后,该国的外交官还有几十个非洲留学生两次庭审都出庭旁听,我还是觉得是对方外交渠道施加了压力。新闻里面提到几十个非洲留学生从北京上海坐飞机去旁听,还提到该罪犯无力经济赔偿,是那些留学生凑的钱赔的,真能猪鼻子插大葱,装像!把那几十头货两次的往返武汉机票钱加起来,就至少多几万了,赔给那个被害的七十多岁的老人家家属。结果只赔了八万。令人发指的无耻!!!
再说说关于无力赔偿的部分。 我没去找民事条例里面关于赔偿的部分。但是即便是在上述刑罚条例里面,也有相关无力赔偿的条目:
=============
https://www.hicourt.gov.cn/xingsh/lb03.htm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这是该刑法条例里面关于交通肇事罪界定的一款,里面提到,只要上述三项里面构成“之一”的,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里面的第三条的意思就是说:哪怕你前两条都不构成,单单第三条了该你赔偿,你又赔不起的,怎么办?凉拌?妄想!坐牢!!!!
这里唯一的潜在的CATCH就是:是否构成了三十万元的损失。这次受害人家属求偿的数目是:十八万。所以当我看到这个三十万的条目的时候,心里真的很难过,为那些家属难过,他们也许根本不知道,如果求偿超过三十万,这个罪犯和他的后援们,至少在法律上不敢傲慢地说没钱,因为,没钱赔,是要坐牢的!!!结果家属要求赔18万,还被对方讨价还价说没钱只赔了8万多。这是令人发指的对中国人和中国法律的侮辱!
杭州的那个案子赔了多少?一百多万! 是家属要求的吗,还是法院定的数目? 我不知道,如果是后者,这一次法院为什么家属要求赔18万,还可以容忍罪犯耍赖只赔了8万!
AGAIN:如果考虑前面提到的其他六项从重判罚依据,这个罪犯不但满足了三年以下的起步判罚,更构成了上述分析里面提到的从重七年以上的判罚标准。
我真的很气愤。我真的不希望再看到这样的新闻。其实我在读武汉法院的这个报道的时候,包括前一次那个新闻稿的时候,字里行间是可以感觉得到的,定罪部分那么认真翔实,说明了相当多大家包括可能法院本身的正确看法,只是最后量刑的时候,不知道出了什么问题,不知道为什么会出现那样的问题。
不是大家在这件事上要没完没了,但是一再地听到类似的新闻,心里真的非常难受,强烈要求再不能出现这样的事情了:对待各民族,对待各国人,在中国犯罪,一律平等。
恳求:对待各民族,对待各国人在中国犯罪处罚,一律平等!!!
我喊了很多很多次了:安内必先攘外,为人民服务。
这一次我要再加一句:
为中国人民服务!
作者:
旧友重来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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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级法院网站上关于非洲留学生案件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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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友重来
- (3422 Byte) 2009-7-27 周一, 11:20
(2124 reads)
能来中国留学的黑人学生,老爸在国内都是“高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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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ntroug
- (0 Byte) 2009-7-27 周一, 14:34
(418 reads)
这个卢旺达留学生完全不是所谓该国的高干子弟,看这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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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友重来
- (924 Byte) 2009-7-27 周一,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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