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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剽窃权”的保护引发了创造力大爆炸(Copy Left的实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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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游民
头衔: 海归少校 声望: 博导
加入时间: 2009/03/02 文章: 639
海归分: 2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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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无业游民 在 海归茶馆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很多人把Copy Left当做另一种有条件的Copy Right,认为那些许可协议是保护作者的权益的手段。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谬误。
产生这种谬误的重要原因是:各种Copy Left的条款(比如GPL)是用法律条文表述的,看上去和众多版权协议差不多。而法律语言总是很象大师忽悠信徒的骗子语言,云里雾里让人看不懂,所以人们便凭想象以为那也是一种版权声明。
其实,GPL之类许可协议的根本实质是:保护原创的被剽窃权。
用外行能听得懂的俗话,GPL可以这么大致表达(请容忍一下粗糙度和误差)
这件由本大爷创作的产品,在此向各位公开内部细节,没有保护。各位可以任意地研究其原理,改进和扩充其功能,甚至用在自己的作品中。
剽窃本大爷作品将不会得到追究,只是不要把本大爷的作品谎称为自己的作品就好,
而且,既然本大爷让你们剽窃,你的作品也必须公开内部细节以便让别人剽窃,被剽窃权必须得到延续性的保障。
如果你想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而不同意这些条款,那完全可以选择不使用本大爷的代码。
但是你一旦剽窃了本大爷的代码,却又不想让别人剽窃你的成果,格老子就起诉你这个兲蛋
简单概括,copy left并不指望得到利益上的保护(当然也没反对他人的自愿捐助),而是宣布任何人一旦用了公开的代码,就必须公开自己的衍生部分。
要理解为什么会有GPL这样的许可协议,就需要了解GPL的由来。开源运动的主要创始人在早期遇到过这样一件事:他本人开发了一款软件,并公开了源代码,期望众高手的指教和建议以便改善该软件。有一个公司用了他的软件进行改进,成为一种盈利的商用软件。而原作者要求得到该公司的新软件的代码,遭到公司拒绝。显然一旦公开代码,利润就没有了。由于事先没有任何协议,原作者无法起诉该公司。
于是就有了早期的GPL,原则就是:我写了代码让大家剽窃,这种“被剽窃权”必须得到延伸和保护:任何人剽窃了我,他也必须同意被他人剽窃。
由于GPL对于被剽窃权的保护过于严格,基本上就杜绝了被商用软件使用的可能,因为商用软件的基础是利益,是不能公开源代码的。
于是,后来有了各种比较宽松的开源许可协议,比较著名的是LGPL(Lesser GPL),其内容基本上是这样的:
只要你不污染本大爷的代码,你随便怎么用,可以公开(开源的),也可以不公开(闭源的,也就是商用的)。
这样一来,商用软件就可以使用一部分开源软件。很多库类的开源项目采用LGPL
最宽松的开源协议甚至完全不保护“被剽窃权”,其内容是这样的:
这是本小人开发的作品,在此向各位公开内部细节,没有保护。各位可以任意地研究其原理,改进和扩充其功能,甚至用在自己的作品中。
至于如何使用,各位大爷请随便。怎么用都行。
如有可能,最好提一下贵软件使用了本小人的原创,让本小人有点面子。
如果根本不提本小人,而假装贵软件完全自主开发,也没有关系,请便。
开源运动是软件开发中的共产主义运动,其参与者大多是衣食无忧,为了满足自己的精神需要而劳动的共产主义战士。其极端者甚至认为所有智力成果都应该不受束缚而共享,反对闭源的资本主义模式。
这种共产主义运动在internet时代产成果丰硕,大量的操作系统(linux)、服务器(apache,tomcat), 语言(perl,python,php,ruby)、数据库(mySql,sqlite)、开发工具(elcipse,vim)、框架(spring,hibernate,Rails)都是开源运动的结果。
对剽窃权的保护引起了创造力大爆炸,特别是过去的10年里。
被剽窃权声明:
本文不属于原创,关键信息都可以有google和wikipeidia获得。欢迎剽窃、篡改。
但是任何人一旦剽窃或篡改了本文,却又不想让别人剽窃和篡改,格老子就起诉你这个兲蛋
作者:无业游民 在 海归茶馆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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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被剽窃权”的保护引发了创造力大爆炸(Copy Left的实质) -- 无业游民 - (1700 Byte) 2010-4-26 周一, 03:54 (1982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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