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实施“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的通知》(穗字〔2008〕18号)、《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精神,大力引进海内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决定实施“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名额和重点扶持领域 从2010年起,用5到10年时间,面向海内外并重点面向海外,依托我市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市级以上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市属企业和在穗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平台,引进、扶持300名左右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来穗创业发展;其中各类创新领军人才100名左右,创业领军人才200名左右。 围绕广州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重点引进扶持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商务会展、总部经济、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人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汽车制造、船舶和船用中低速柴油机及辅助机械、数控机床、石油化工、高端钢铁、重型装备等先进制造业,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和海洋产业、新材料、环保和新能源等高技术产业以及全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研发平台紧缺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创新领军人才。指受聘来我市市属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下同)从事技术研发、科研创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60周岁(时间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于2009年1月1日后来穗工作(特别优秀的引进时间可以放宽到2004年1月1日后),引进后需在穗连续工作3年以上,每年在穗工作一般不少于9个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在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或对某一专业(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其成果处于本行业(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 3.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或在著名金融机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建筑师或设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职务; 4.在国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 (二)创业领军人才。指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穗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创业团队带头人,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为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 2.有相关创业经验,或曾在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3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 3.申报人所创办、领办企业原则上应已在穗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和税务登记手续,企业成立5年以下,且申报人拥有该企业不低于30%股份并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或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暂未完成在穗注册企业相关手续的,经约定企业拟在穗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等条件后,申报人及其项目也可参加评审。) 申报人所带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与申报人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2.可直接进行产业化,或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的项目; 3.拥有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并拥有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业团队。 (三)中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入选者,可直接作为我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当然人选。 (四)特别优秀的申报人,可以在年龄、学历、职务、职称等方面破格,并在提交材料时出具书面说明和破格理由。 (五)优先支持各地或用人单位提供相应配套支持政策的人才和项目。 三、扶持政策和相关待遇 (一)创新领军人才依托用人单位进行技术研发、开展科研创新,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在我市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的创新领军人才,由市财政按用人单位提供的科研经费资助的同样数额给予支持,其中市财政资助金额最多不超过50万元; 2.由市财政按用人单位提供的安家补贴的同样数额给予资助,其中市财政资助金额最多不超过50万元。 (二)创业领军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市创办企业,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给予100万至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2.提供100至5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3年内免收场租; 3.由市属风险投资公司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股权投资; 4.对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贷款贴息; 5.对特别优秀的留学回国创业人员,一次性给予30万至100万元安家费。 (三)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均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5年内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补贴; 2.纳入广州市优秀专家管理,同时可享受穗字〔2010〕11号文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职称评聘、培养资助、资料津贴、住房补贴、人才公寓、子女入学、配偶就业、休假体检、医疗保障等优惠政策; 3.优先推荐申报相关的省及国家科技计划,本市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申报办法及有关事项 (一)申报材料与要求。 1.申报创新领军人才者提交《广州市创新领军人才申报表》一式3份,申报创业领军人才者提交《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申报表》、《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申报书》一式3份。 2.申报人附件证明材料1份(递交申请时核对原件),单独装订成册,并编写页码和目录,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其中,创新人才附件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1)学历学位及相关资格证书;(2)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4)在海外任职的证明材料;(5)主要成果证明材料(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6)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7)奖励证书;(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创业人才附件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1)学历学位及相关资格证书;(2)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3)主要成果证明材料(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4)创办企业证明材料(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股权构成材料等);(5)公司章程;(6)商业计划书;(7)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文件。其中,附件材料电子版为PDF格式。 (二)申报方式。 从即日起,常年公开受理。已落实承接(用人)单位的申报人,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或市直局以上单位)审核后,送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设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受理。符合条件但尚未有承接单位的人才,也可以采取自荐方式直接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申报。具体可登录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网站https://www.gzscse.gov.cn,进入“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专题,根据网站指引进行申报。 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评审工作。2010年10月9日前受理的申报材料,集中安排在2010年下半年评审,逾期申报材料将安排在2011年上半年评审。对特别突出的重大项目可随时启动评审程序。具体评审工作根据《广州市认定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穗人发〔2009〕108号)、《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发展扶持办法》(穗组字〔2010〕46号)有关规定进行。 (三)有关事项。 穗字〔2008〕18号文、穗字〔2010〕11号文、穗人发〔2009〕108号文、穗组字〔2010〕46号文详细内容及相关申报表样式,可登录广州党建网https://www.gzdj.gov.cn、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网站https://www.gzscse.gov.cn或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网站https://www.ocs-gz.gov.cn 查阅和下载。 本公告未尽事宜,可通过电话或电邮与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办公室、广州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 五、联系方式 1.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海外人才大厅,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7楼, 2.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办公室, 3.广州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4.各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
广州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