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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转帖]中国拟减免死刑 扬子晚报 (2010. 9.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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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转帖]中国拟减免死刑 扬子晚报 (2010. 9. 6)   
Diamondho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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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 海归中将

头衔: 海归中将
声望: 博导
性别: 性别:男
加入时间: 2005/11/01
文章: 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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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转帖]中国拟减免死刑 扬子晚报 (2010. 9. 6) (1136 reads)      时间: 2010-10-16 周六, 10:06   

作者:Diamondhorse海归茶馆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聚焦中国“去死刑化”
  
  财产和生命究竟哪一个重要?
  
  事实上,盗窃罪最初进入当代中国刑法的时候,并没有配备死刑。根据1979年《刑法》,盗窃罪最高刑即为无期徒刑。
  
  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规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盗窃罪,可以判处死刑。
  
  据报道,中国现行刑法的444个罪名中,可判处死刑的罪名为68个,占刑法规定的罪名总数的15.3%。其数量之多,足以引起国际社会的瞩目。
  
  截至2007年5月,世界上已有89个国家与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9个国家与地区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仅保留军事犯罪或者战时犯罪的死刑;至少42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仅有56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对一般犯罪还规定有死刑,并且在过去十年实施过死刑。
  
  不久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3个死刑罪名被取消。
  
  媒体认为,中国的“去死刑化”,终究迈出了第一步……
  
  “去死刑化”的第一步
  
  29岁的吴英仍在等待二审消息。这个曾经的“东阳富姐”,去年底因集资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死刑。
  
  非法集资7.7亿元,实际集资3.8亿元,涉及11名受害者——其中大多数是以放高利贷非法吸储的人员。骗与非骗,本多有争议,而即使诈骗,是否就该处以极刑?
  
  在吴英之前,浙江丽水女商人杜益敏也犯有集资诈骗罪。据媒体报道,杜益敏,绰号“小姑娘”、“阿敏”,初中文化,原浙江溢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3年至2006年6月间,被告人杜益敏在投资美容业、化妆品生意亏损,少量投资房地产开发后退出投资,投资越南矿山和青田钼矿未成的情况下,仍以上述投资项目需要大量资金为幌子,并伪造富阳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协议书、收据、银行电汇凭证及公章等,以月息1.8%至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支付前笔集资款本息的手段,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缙云县等地,先后向杨福娇等人及其他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7.09亿余元。集资所得除归还部分本息外,用于购买房产、汽车、挥霍等,至案发尚有1.28亿元未能归还。
  
  2009年8月5日上午,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杜益敏集资诈骗案进行公开宣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杜益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杜益敏被执行注射死刑。
  
  据新世纪周刊报道,金钱与生命孰轻孰重,来自学界和社会各界的讨论,不再止于司法适用上“慎杀”,而直接指向立法源头的“去死刑化”。
  
  “我正在密切关注刑法修正案。”2010年8月25日,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个好事”。
  
  不久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3个死刑罪名被取消。
  
  这个原本计划于今年10月才初次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提前两月上会,据称是希望在2010年内通过审议,以实现“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该修正案草案,被业内看做四年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明确而典型的体现。
  
  被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为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稀动物、珍稀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从数量上来看,废除的死刑罪名占到了现行刑法68个死刑罪名总数的19.1%。在调整死刑的同时,草案对生刑也有大规模动作,包括将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提高至25年,对判处死缓并减为徒刑的暴力犯不再给予减刑,但给予条件严格的假释等。
  
  总体上,对中国刑罚结构中“死刑偏重、生刑偏轻”问题进行了“手术”。
  
  除了上述13个罪名,在草案起草的过程中,集资诈骗罪、走私假币罪、组织卖淫罪和运输毒品罪等数个死刑罪名,也曾被纳入废除的讨论范围。但最终因为“意见尚不统一”,而未被写入草案。
  
  但无论如何,中国的“去死刑化”,终究迈出了第一步。其引发的广泛讨论以及下一步的改革趋向,让吴英和她的父亲,在绝望中嗅到了些许“生机”。
  
  让人“意外”的一步
  
  中国1997年的新刑法颁布施行至今,已有七个修正案陆续出台。这一系列修正案,无一例外都是对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进行修正调整。因而,人们对第八个修正案的预期,依旧停留在恶意欠薪、醉驾等行为入罪上。
  
  “没想到,突然来了这么大的一个动作。”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伟了解草案内容后,多少有些意外。《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涉及整个刑罚结构的调整,也是第一次大幅度削减死刑。
  
  学者们的研究确证,中国是世界上死刑规定最多,且死刑执行最多的国家,每年处决的犯人数量超过全球其他国家总和。无论是立法环节还是司法适用,始终笼罩着浓厚的重刑色彩。
  
  “文革”结束后,中国重建法制,于1979年颁行了刑法典。这部刑法的122个罪名中,有15个条文规定了27个死刑罪名,包括14个反革命罪,13个普通刑事犯罪。
  
  学界多肯定其慎用死刑的立法思想。
  
  然而,随着1982年的“严打”启幕,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24部单行刑法,其中规定有死刑的条文达37条。这些新增死刑罪名,除军人违反职责罪外,主要集中在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死刑政策明显从“限制死刑”向“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注重适用死刑”转变。
  
  1997年,中国刑法迎来大修,如何设置死刑成为立法之重。
  
  当时学界的普遍主张,是要重回严格限制及减少死刑的刑事政策。与之相角力的观点,则是因社会治安形势严峻而需“乱世用重典”,民众对死刑的普遍认同乃至崇尚也成为一大阻力。多方博弈之下,1997年的刑法尽管没有大幅削减死刑,但终究在立法上刹住了死刑扩大之风。其后的多个修正案,都未再增加死刑。
  
  即便如此,中国现行刑法的444个罪名中,可判处死刑的罪名为68个,占刑法规定的罪名总数的15.3%。其数量之多,足以引起国际社会的瞩目。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在数年前即展开了对中国死刑问题的研究,他组织的团队曾为中国立法和司法当局完成了多个有关死刑改革的咨询报告。该报告引述国际组织“大赦国际”的统计介绍,截至2007年5月,世界上已有89个国家与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9个国家与地区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仅保留军事犯罪或者战时犯罪的死刑;至少42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仅有56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对一般犯罪还规定有死刑,并且在过去十年实施过死刑。
  
  从生命刑为中心向自由刑为中心,再向财产刑、资格刑为中心的过渡,是刑法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对生命权的尊重,成为现代社会最基本的价值。
  
  1998年,中国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部于1966年颁行的公约提出“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并强调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对犯有“最严重罪行”的人判处死刑。
  
  时至今日,中国的立法机构仍未批准加入该公约,但“去死刑化”的潮流与趋势不可逆转。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被不少人看作是此次中国削减死刑的主要推力之一。
  
  此前曾参与本次修法研讨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强调,此次删减死刑,是“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他看来,经过学界十多年来的呼吁与积极推动,此次修正案草案对死刑的削减乃“水到渠成”。
  
  而在决策层层面,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削减死刑即已埋下伏笔。最高法院在2006年收回死刑复核权,并于2010年5月联合最高检等部门颁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少学者指出,此次削减死刑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立法层面的集中体现。
  
  这一步如何迈出
  
  尽管削减死刑乃大势所趋,但在此次修正案草案上会之前未有风声。
  
  2010年7月,年中已过,全国人大才在其官网上公布2010年的立法计划,方见《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位列其中。尽管官方亦在7月初向地方人大常委会及部分法学家征求意见,但对于修改刑法的内容几乎未见公开消息。
  
  “这样的做法,与开门立法的趋势不相符合。”
  
  游伟认为,涉及取消死刑这样大幅度的调整,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即应进行更充分的讨论。
  
  事实上,此种对死刑问题的讳莫如深由来已久。
  
  上世纪80年代“严打”之时,曾有学者对滥用死刑提出异议,终被作为政治事件处理。对死刑废除的讨论,也是近几年来才从学界走向公众。
  
  而中国死刑裁判与执行的统计数据,向来作为国家秘密,从未公开。因此,此次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辐射范围”有多大,公众无从得到具有说服力的论证。
  
  此次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大致分为两类:其一为诞生于“严打”等特定历史时期,而当特定历史时期结束后便极少使用的罪名,如传授犯罪方法罪;其二为社会危害性有限的经济犯罪。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进行的立法说明中,这13个罪名都属于“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使用过”的。
  
  游伟告诉记者,如走私普通货物罪,因性质最为恶劣的走私毒品或枪支弹药等行为已被单列,实践中以走私普通货物判处死刑的案例极少。又例如盗窃罪,1997年刑法对盗窃的死刑情节做出了严格限定——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且情节严重,二者既遂的“技术”要求颇高,现实中得逞者寥寥。游伟估计,13个死刑罪名的实际运用不到死刑总判决量的5%,对司法实践的影响或许有限。
  
  即便如此,取消这13个已基本被“架空”的死刑罪名,民意仍然有所反弹。在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时,即有一些人对此提出一些异议,希望对一些罪名“不要急于取消死刑”。
  
  不过,支持削减死刑的意见也不少。
  
  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这次废除13个罪的死刑,“步子还迈得小了一点”,“有的犯罪还可以进一步考虑削减死刑,比如像组织卖淫这种非暴力犯罪”。
  
  周光权说,现在68个死刑罪名中,“有将近一半法院基本上不适用,这次修改的步伐还可以大一些。”
  
  而据记者了解,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数年前组织完成的有关死刑改革的报告中,曾对14项死刑罪名的废止做出了论证,其中的11个被纳入此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废止死刑的范围。
  
  不过,这些报告的意见除了提交官方,以及在学界有所影响,并未在大众中广泛传播。
  
  一些所谓的“民意”,往往是建立在对真实情况不了解的基础上的。在游伟看来,只要拿出这些罪名近年来的死刑适用情况,以及相应犯罪率的数据,自然可说服反对者。
  
  储槐植介绍,在选择此次取消的死刑罪名上,有一定的标准:其一是社会危害性不足以动用死刑的行为;其二是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的罪名;其三是非暴力犯罪。而与国家安全及军事管理有关的一些罪名,即使多年来没有适用,也未纳入讨论范围。
  
  而事实上,满足此类条件的罪名,并不止于这13种。在此次修法研讨过程中,集资诈骗罪、走私假币罪、组织卖淫罪和运输毒品罪等几个罪名,也被纳入废除的讨论范围。
  
  如集资诈骗,参与讨论的学者一致认为,此罪虽然参与的人数较多,但被害者群体比较特殊,他们抱有投机心理,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与其他诈骗类犯罪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如集资诈骗罪保留死刑,则刑罚不平衡。但实务界对此有不同意见,认为一些集资诈骗案社会危害影响巨大,社会弱势群体也牵涉其中。“要取消,肯定是要各界认识达成一致。”参与修法讨论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京平向记者介绍。
  
  削减死刑下一步
  
  尽管诸多学者都提出,此次对死刑的削减还有较大的空间,但无一例外均强调,中国削减死刑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须循序渐进,“要与公众的认知程度相匹配”。
  
  赵秉志曾撰文提出中国废止死刑分三步走的设想:及至2020年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基本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再经过一二十年发展,进一步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至新中国成立100周年之际,全面废止死刑。
  
  中国是否要彻底废除死刑,学界仍然有着不同的意见。有赞成立即废止者,亦有主张有限保留者。但对死刑的减少和限制,已有基本共识。包括集资诈骗在内的经济性、财产性犯罪,一直都是减少死刑的讨论焦点。生命权利至高无上,经济利益却可以度量。在生命权至上的普世价值下,无论是经济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还是公共职务的廉洁性,都不能优于个人的生命权利。
  
  学者们认为,在目前中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存有大量漏洞的情况下,试图以死刑震慑经济犯罪,往往只是缘木求鱼。无论是从抑制犯罪或满足受害者的报应情感来看,对经济性犯罪处以极刑,均与刑罚的目的不相匹配。
  
  但中国传统的重刑主义思想在普通民众中仍颇有基础,社会上还弥漫着对死刑迷恋和盲从的思潮。2003年,某网曾就死刑存废问题发帖讨论,结果有75.8%的网民主张保留死刑,只有13.6%的网民支持废除死刑。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则在2003年对该校法学、非法学的1873名本科进行了一次死刑观的调查,结果表明,在非法学本科生只有18%、在法学类本科生中也只有25.5%的被调查者赞同废除死刑。
  
  以贪污受贿等罪名为例,这一类职务犯罪为公众深恶痛绝,政府亦本着从严治吏的思想,以严刑施以威慑。游伟认为,对于这一类舆论压力极大的罪名,并不一定要立即取消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同时,应该严格限制其量刑情节。如1997年新刑法起草之时,完全取消盗窃罪死刑的时机尚不成熟,立法者则为死刑情节限定了严格的条件,以为下一步取消死刑做好铺垫。
  
  在不少学者看来,真正要减少、限制死刑,除了在立法上的削减,更需要司法实践中的慎刑。
  
  即使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中国的行政、司法机关在“严打”“打黑”等运动中,对死刑的适用多有反复。在证据的采用、情节的认定等方面,仍缺少严格的程序限制。
  
  如在吴英案中,其辩护律师杨照东即称,司法机关在评估资产的时候,对已经增值的房产以原购置价格评估,对损耗折旧的汽车则按照现值评估;而公安机关强行拍卖查封的财产,把十辆车并成一组,捆绑式拍卖汽车,排除众多竞买者。由此人为增大了借款不能受偿的金额,扩大了案件的社会危害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严格适用死刑,效果更加明显。”储槐植表示,随着“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实,死刑的司法适用上必然还会有相应的动作。比如真正落实《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亦能达到限缩死刑的作用。据新世纪周刊 兰方 王和岩、贺信、罗洁琪等文章综合
  

作者:Diamondhorse海归茶馆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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