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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案例分析:仰融败诉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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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案例分析:仰融败诉 (转贴)   
安普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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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 海归元勋

头衔: 海归元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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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21
文章: 26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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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案例分析:仰融败诉 (转贴) (3587 reads)      时间: 2005-5-09 周一, 19:26   

作者:安普若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仰融败诉

近两年倍受人们关注的仰融在美诉辽宁省政府侵吞其华晨产权一案近日终于有了进展.美国华盛顿地区联邦法院于今年3月3日对管辖权作出了初审判决,认定法院对原告仰融的诉讼请求没有管辖权.这个判决有什么意义呢?法院判定没有管辖权,就代表着此诉讼无法再进行下去,也就是说此案根本不会开庭,仰融也根本没有在法庭上拿证据摆事实的机会.简单的讲,仰融基本已经败诉了.

仰融何许人也?此案件又是怎么回事?关于这方面,相关新闻机构有过详细的报道,笔者在这里没有必要详细介绍.粗略的讲一下,在2002年之前仰融一直是辽宁华晨集团的主要经营人,并曾被福布斯杂志评为中国最富有的企业家之一.而辽宁省政府于2002年派出工作小组对华晨进行了整顿,收回了对集团的控制权,而仰融也失去了在集团的位置.仰融认为自己是集团的合法拥有人,辽宁省政府侵占了自己的私人财产.而辽宁省政府则说明仰融不是私营企业家,只是国有公司聘用来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华晨进行整顿完全没有问题.仰融随即出走美国,曾经在百慕大法院状告辽宁省政府,但被判败诉,之后又于2003年8月在美国华盛顿地区联邦地区法院对辽宁省政府启动诉讼.

本文无需对此案的是是非非作出评论,只是借此机会从法律的角度介绍下美国法院的判决, 讨论下这桩先前被人们认为会让中国政府颜面丢尽的世纪大案是如何被美国法院轻易的抛弃的.而有些知名“专家”们在此案中的表现,更是让人失望之极.如果吴敬梓先生还活在世上,我想他一定有了新素材了.


朗咸平与王晓麟的“慷慨陈词”

此案之所以会闹的沸沸洋洋,根其涉及的当事人有关系,也跟人们的吵作有关系.此案在2003年刚刚开始时,各方人士就开始大加评论,涉及的话题无非是:美国法院有无管辖权,仰融是否能胜诉,辽宁省政府是否该应诉,等等.在海外的舆论中,人们普遍认为:美国法律犀利无比,辽宁省在本案中无法获胜,甚至是必输无疑,后果不堪设想,会输上几亿美金,而美国法院对此案所拥有管辖权更是板上定钉.代表这种意见的主要有两个人,一个是知名经济学家郎咸平,一个是美国华裔律师协会会长王晓麟.

在两位“专家”看上去已经毫无悬念的事情,怎么美国法院就“出尔反尔”了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先来回顾下两位“专家”当时的言论.王晓麟在2003年10月接受有关方面记者采访的时候说道, “根据美国的法律,在华晨产权纠纷过程中辽宁省参与的是一个直接经济行为,因此美国法院对次具有管辖权.再加上仰融的太太是美国公民,加州法律规定,家庭财产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家庭创造的一切财富都是夫妻对半分,所以仰融在华晨的财产有一半归他太太所有,在此案中,美国法院认定辽宁接管华晨客观上占有了美国公民的财产.华晨是一家在纽约的上市公司,应该受到美国的证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的约束,华晨在美国有很多投资人,法院认为产权纠纷对美国投资人造成了影响,此外华晨在美国也设有办事处,与美国的经济联系是显而易见的,这都是美法院认定管辖权的理由.辽宁唯一能做的是,主权国家的政府可享有豁免权,政府不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但前提是在行使政府职能时可使用,若参与的是直接经济行为,则不享受豁免权.”(参加“美国华裔律师协会会长王晓麟谈华晨产权官司”,2003年10月8日,多维新闻).在另外一篇文章中,王晓麟还据理力争,不但引用了大量美国涉及外国政府豁免权的法律条文,以用来引证自己对管辖权认识的正确性,还强力批评先前质疑他观点的人不懂美国法律.(详见 “王晓麟:关于王晓麟评华晨产权案采访报道的补充说明”, 2003年10月28日,多维新闻).

而王晓麟的看法马上得到了朗咸平的大加赞赏,在大量引述并支持王晓麟律师的 “专业” 言论之后,郎咸平还叹息道: “感谢王律师赞同我的观点,但我遗憾的告诉王律师 ‘这一切都太迟了’。我已经无法停止这一部启动美国司法史上最受关注的控告中国地方政府的大案件了 … 而如果一切诉讼的后果正如同我和王律师所言,将来必须要有人为此事件负责。辽宁省是否应该好好地反省一下呢?” (参加 “郎咸平披露退出仰融案内幕:一切都太迟了”,2003年11月7日,鉴知堂).

在很长一段时间,这种舆论主导了人们对此案的看法,毕竟法律这个东西太专业,一般人看不懂,既然“业内”人士说话了,那当然应该是正确的.但实际上却不是这样的.


美国法院为何判定没有管辖权?

从华盛顿地区联邦法院今年3月3日发布的判决书来看,两位“专家”真是大错特错了.王晓麟引用的法律条文没有错,法院判决的基础也是同样的条文.他所说的美国法院对外国政府在海外的直接经济行为或者某些侵占财产行为拥有管辖权其实也没有错.但王晓鳞却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辽宁省政府的做法到底有没有构成 “直接经济行为”?到底有没有构成美国法典相关条文中对 “侵占财产”的定义?王晓麟在没有准确分析任何法院判例的情况下就告诉大家:辽宁省政府的行为就是 “直接经济行为” 或者 “侵占财产”.而美国法院则给出了不同的结论!

首先,外国政府的行为是否构成 “直接经济行为”不是象王晓麟说的那么简单的,只因为辽宁省政府对一个经济实体华晨 “动手脚”就一定构成 “直接经济行为”.法院的判决书引用了美国最高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判例,而这个判例给出的标准是:外国政府之行为是不是一个普通商业机构在一般商业活动中可以做到的,如果答案是肯定,那么此行为就是 “直接经济行为”,否则,就不是.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某外国政府跟某公司签定了购买物品的合同,这就会被认定是 “直接经济行为”,因为任何一个商业机构都可以象此外国政府一样签定类似的合同.反过来说,如果某外国政府因为自己颁布的货币管理条例而影响了某公司的经济利益,那么此行为就不是 “直接经济行为”,因为一个普通的商业机构不可能有颁布类似管理条例的权力.而仰融一案,从辽宁省政府所谓非法 “没收”仰融财产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政府行为,因为一个普通的商业机构是不可能有没收他人财产的权力的,所以地区法院在此案中认定辽宁省政府的行为完全不是 “直接经济行为”.

其次,我们再来说说 “侵占财产”引来的所谓管辖权.美国法典确实有相关的规定,但这里面的学问也很奥妙,也不是象王晓麟说的那样,辽宁省政府侵占了华晨就一定够的上美国相关方面法律对此的定义.首先,侵占什么样的财产才能引来美国法院的管辖权,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其次,什么样的剥夺方式才能引来管辖权?如果外国政府剥夺的是自己本国公司或者公民的财产能否算数?是不是华晨在纽约上市就成了外国公司?仰融的太太现在是美国公民,但在财产被所谓剥夺的时候是不是美国公民?这些起决定因素的方方面面,王晓麟不但全然不提,还用来当作利于仰融的事实.而美国法院不管这些,它也正是因为这些原因判定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此案今后的发展与我们从中得到的启迪

在管辖权问题上的失败基本代表了仰融在此诉讼的失败.也许有人会说:他还可以上诉,上级法院还可能该判呀.笔者不否认这一点,但只想补充几点.第一,上诉胜利的可能性有多大?笔者认为,虽然不是没有可能,但是非常的小.此案不是那种事实上复杂,很难套进过去法院判例,或者下级法院判案思路混乱的那种案件.根据这些情况,上级法院改判此案的可能性不大.第二,就算仰融上诉胜利,他到胜诉拿到赔偿可谓还是差着十万八千里.首先,法院现在只是在审判管辖权问题,就算法院最终判定有管辖权,这也只是第一步,今后还要取证,开庭,判决,执行,现在谈仰融胜诉简直就是空中楼阁.其次,地区法院在此判决书中谈到的管辖权问题只是冰山一角,被告辽宁省政府在提交法院的动议中提出了四个可以抗拒管辖权的原因,而法院在这里连第一个原因还没有讨论完就判仰融输了.就算上诉法院翻案,翻的也只是这第一个还没有讨论完的原因,今后下级法院还会把剩下的那三个半原因逐个分析个底朝天.只要法院承认其中任何原因,管辖权都不会成立.

案件分析完,我们从中能得到什么启迪呢?有一点是肯定的:先前“专家”们明显高估了仰融在美诉辽宁省政府的胜算.美国是个讲法制的国家,任何人都有权向法院提交诉状,就是再荒唐的案件法院都会受理.而向此案这样在法理上站不住脚的案件每年不知道有几万件.而有些人则因为仰融向法院提交了状子就大惊小怪了,就认为辽宁省政府岌岌可危了,这些都是很幼稚的想法.

就象“专家”们指出的一样,在美国司法是独立的,除非个别情况,中国政府想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在美单独受审的民事案件一般是行不通的.但从另外一个侧面来说,美国的司法独立也充分保障了所有当事人的权利,不会因为被告是中国政府就会克意刁难.而这恰恰是朗王二“专家”在分析此案中走入的误区.他们大致的意思是:美国的司法是犀利无比的,而辽宁省作为中国政府的一个行政单位,在美国当被告肯定是理所当然的,管辖权更是没的跑.也正是出于这种思路,他们在没有仔细分析过去的判例的情况下,就匆匆得出了类似“不应诉比应诉输了强”或者“请神容易退神难”的结论.

笔者注意到,郎咸平教授虽然在美国生活多年,却并没有单独攻读过法律,所以对于法律问题做出了错误的判断也许情有可原.但是这么复杂的法律问题,就算美国最知名的法学教授在没有仔细分析案例的前题下都不会得出“管辖权没跑”这样的结论,更何况朗咸平教授是搞经济学出身的呢?而王晓麟判断的失误也许就不是那么无辜了,他在美国受过正式的法律教育,也有从业经历,却在没有分析案例的情况下轻易的下出如此的结论,不但误导了读者,误导了当事人,还误导了自己.记得王晓麟当时义愤填膺的批评国内所谓国际法专家在评论此案中误导了人们,现在看来他还是先应该好好学习下3月3日地区法院发出的判决书.也许“专家”们还期待上诉法院的改判,以用来证明自己当时的正确.但就算改判,才恰恰说明此案很复杂,是个擦边球,象“专家”们之前那样斩钉截铁的预言显然是不妥的.



作者:安普若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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