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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李肖霖:论隐私权及法院不公开审理的边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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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肖霖:论隐私权及法院不公开审理的边际   
狼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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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 海归元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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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李肖霖:论隐私权及法院不公开审理的边际 (2686 reads)      时间: 2013-10-06 周日, 18:20   

作者:狼协海归主坛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论隐私权及法院不公开审理的边际(2013-09-23 20:37:05)转载▼标签: 杂谈
以李某案为解释标本
1、关于隐私的定义--来自于百度名片
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在英语中,隐私一词是“privacy”,含义是独处、秘密,与汉语的意思基本相同。但似乎汉语的“隐私”一词强调了隐私的主观色彩,而英文的“privacy”一词更注重隐私的客观性,这一点体现了感性的东方文明与理性的西方文明的差异。

从法理意义上讲,隐私应当这样定义:已经发生了的符合道德规范和正当的而又不能或不愿示人事或物、情感活动等。

2、从《刑事诉讼法》看法律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二百七十四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强奸案件一般来讲涉及隐私,但强奸案件是否不公开审理,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网络上查到的也是:强奸案件一般属于个人隐私,是可以不公开审理的。

3、隐私权只保护合法的民事权利
我们可以看到,隐私权保护的是合法的民事权利,法律保护的也是合法的民事权利。那么我们可以看到,强奸案件针对被告人来讲,没有隐私权。因为强奸的行为是涉嫌犯罪的行为,对他们的犯罪行为无需给予法律保护。所以使用的语言是:“强奸案件一般属于个人隐私,是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既然是可以,也就可以不可以。但针对未成年人来讲,为了保护他们这个特殊的群体,法律规定无一例外不公开审理。但这一考虑主要不是从成年受害人的角度进行规定的。而是为了保护未成年的被告人。

根据以上的这些知识和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提出来这样的一些问题,隐私权是否属于个人的民事权利?如果是,那么个人是否有权利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置?甩开未成年案件来讲,个人是否可以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要求公开审理?我个人认为,由于法律没有明确地针对强奸案件的绝对不公开审理,显然应当是可以的。

隐私权如果是合法的民事权利的话,那就不包括非法的权利。暴露官员的贪腐行为,以及他们养二奶的行为一般来讲不涉及侵犯隐私权。那么我们推而广之,成年人的强奸案件不属于合法的隐私权范围,是否不应当保护这些被告人的“隐私权”但应该考虑的就是,受害人的隐私权。

4、法庭的权利保护边际
隐私权利的保护必须是在首要目标:法庭对司法公正的追求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保护。陪审团制度的国家里面,不能够因为涉及隐私,就阻止陪审团成员进入法庭,而造成纯粹的司法人员的秘密审理。

未成年人为被告的案件,其法定代理人进入法庭的不公开审理也是这样的目的。同时,对强奸案件的案情了解和分析,以专家会诊等行为,只要是为了追求司法公正而进行的活动,也不涉及违反或者侵犯了隐私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在开庭以后进行的法律论证活动,都是在追求首要的目标:司法公正。

从这样的意义来讲,隐私权利的不公开审理是相对的,是法庭内的规定。但并非是对所有身份的人对案件的了解都一律封锁。同时,被告人应当有权利自行处分自己的隐私权利。即使法律公布了“一律不公开审理”也不能够阻挡他们自己在庭外公布自己的涉及到的案情和公开自己的隐私。

如果他的公布的案情侵犯了被害人的权利,被害人可以向其提起民事诉讼。因为他也有权利去当民事案件的被告人。而如果这是行为,是一种对抗伪证的举证行为,这种举证行为并不能理解为侵犯了被害人权益。

法庭依法不公开审理,与当事人自行放弃权利公开自己的隐私权应当是相辅相成,并不矛盾的。都没有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也体现了,法律在保护你的隐私权,但你可以放弃这种保护,享有高度自由。

5、律师的权利边际
《律师法》规定,“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但这里有一个特例:当事人要求你为了他的利益公开这些隐私,律师应该怎么办?法律规定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但当事人要求你为了他的利益公开相关内容的时候,律师应该服从当事人的要求去公开,同时只要注意到不要伤及诉讼对方,做一些技术处理就可以了。民事法律规定这种被授权的公开的后果,是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后果的。

个人可以有权处理自己的隐私权这样的规定还有一个重要的意义就是,防止利用不公开审理,阻止对司法公正的追求,阻止让案件内容最终阳光化。笔者遇到的个别的强奸案件,就是利用女性的性权力公然地进行敲诈。这样的案件当中被告人常常被彻底冤枉,而他们却求告无门。面对这样的案件,这样的规定无疑助长了违法利益集团的犯罪行为。

6、舆论裹挟与真相澄清
当前最热门的强奸案件审判当中,就暴露出来了一些这样的问题。

本案一开始就出现由境外媒体和CCTV首先和直接公开公布被害人隐私的情况,同时网络上铺天盖地地对被告人进行全面的人身攻击。任何公正客观的声音都被辱骂和淹没,其形态仿佛文革再现。网络和媒体上充斥着虚假的案情消息并被广为传播,同时没有任何人出面说这是侵犯了隐私权。

但被告人一方在开庭后召集的专家研讨会,立即被贴上了公开隐私,违反了不公开审理的法律规定的指责。舆论几乎明显地摆出了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价值判断标准。

同时让人奇怪的是,对李某的大批判甚至扯上了他的父亲,一致给大家的印象就是他利用了自己的职权在保护儿子。但只要细心观察就不难发现,从一开始他们成为了砧板上的肉,任人宰割,毫无自我保护的能力。其父甚至没有说一句话,也被骂得不堪入耳。在案件审判开始之前,已经展开了舆论的审判和定性。而这些说法充分地利用了不应当出现的仇富和仇官的意识形态,谩骂大行其道。

在这样的情况下,最让人担心的、极有可能出现的就是司法机关被舆论裹挟,当事人被不公正判决。

在这个时候,一个问题就突出地显现出来:一个满嘴假话、行为高度可疑的受害人的隐私权,难道比五个被告人可能被冤枉、长期失去自由的分量更重吗?

我认为,五个人是否得到司法公正的分量高于一切,远高于隐私权方面的民事权利。当被告人他们自己都要求放弃这种权利的话,被委托的律师应当怎么办?

同时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本案的具体的案情几乎已经全部公布于世了,到了“地球人都知道”的程度,那么法院是否还必须要拘泥于法律的规定继续不公开审理呢?继续封锁案情不让公众知晓呢?

事实就是这个案件已经成为了公众案件。法律规定的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审理一律不公开进行。西方的法官可以自行决定转为公开审理,但我国的司法系统法官没有权力公开。但这个时候任何人都不应该阻止由被告人或者本案当事人自己向社会公开案情的证据和细节。当一个被告人可能被冤枉的时候,作为被告人他有百分之一万的权力这样做。法律唯一要管的就是不允许任何人制造虚假证据干扰视听。

这个案件实际上就是一个普通的强奸或者轮奸案件,但却转化成为公众案件,背后的原因是十分蹊跷、让人无法理解的。大量的虚假事实充斥舆论(包括互联网),我个人认为,是时候让全部证据公诸于世,让世人来评说了。

只有事实真相的公开才能够让公众对未来的判决给予信服,对法院的权威给予认可。

作者:狼协海归主坛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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