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12月以来,美国安隆公司、世界通讯、默克药厂等相继爆发会计丑闻,其与公司之高阶主管违反商业道德多有关系,使投资人权益大受影响。因此,在社会舆论压力下,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通过「企业改革法案」(The 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其中第406条要求公开发行公司应于定期报告中揭露是否对高阶财务主管(包括财务长、审计长、会计长,或执行相同职务之人员)采行职业道德规范(Code of Ethics),尤其是当利益冲突时所采行之处理方式,以促进诚实及道德之行为;若公司未订有高阶主管之职业道德规范,须于报告中说明其原因。其后,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SEC)于2003年元月公布之Final Rule (Release No.33-8177)中亦依「企业改革法案」第406条之规定,规范发行公司于年报中须揭露对高阶长官(如执行长、财务长、会计长、主计长或执行相同职务之人员)是否订有道德规范,若未有规范,则须解释其原因,美国三大交易所(NYSE、NASD、AMEX)亦延续「企业改革法案」之精神,于其公司治理方案中规范上市公司必须采行并揭露其董事、高阶主管等之企业行为与道德准则,董事、高阶主管若有豁免前揭准则之情事,应立即揭露。OECD亦于2004年4月提出之公司治理原则(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研订,公司董事会及高阶主管应适用高道德标准。综上可知,推动公司订定道德行为准则,未来将会成为推动公司治理制度之要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