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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海归黄埔军校》课程《中美比较财务会计学》:上市公司治理之一:股东与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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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归黄埔军校》课程《中美比较财务会计学》:上市公司治理之一:股东与股东大会   
安普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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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 海归元勋

头衔: 海归元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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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海归黄埔军校》课程《中美比较财务会计学》:上市公司治理之一:股东与股东大会 (5979 reads)      时间: 2008-1-06 周日, 11:53   

作者:安普若海归黄埔军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上市公司治理之一:股东与股东大会

中国网 | 时间: 2002-07-24 | 文章来源: 人民日报
为了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2年1月7日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作为2002年中国证监会的第一号文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系统地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重要文件,是监管部门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加入WTO后加快上市公司监管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措施。该准则的出台,使上市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有章可循,并有利于转变上市公司理念,推动上市公司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投资者信心,从而夯实我国证券市场的基础。《准则》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套既有原则性又有操作性的措施,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其实质是公司的权力制衡问题。为此,我们首先关注公司治理中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和股东大会的规范。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股东与股东大会》对股东权利保护和股东大会的规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对此作了细化规定,而《公司法》的规定正是以上规定的法律依据。把上述规定结合起来,使股东权利保护和股东大会规范兼具原则性和可操作性。

股东权利保护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了股东权利的基本内容,即“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则强调上市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要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股东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手段求得赔偿。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对股东权利作了细化规定。按照这些规定,公司股东是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种类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持有同一种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上市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五)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缴付成本费用后获得公司章程;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七)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所持有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九)股东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股东大会的规范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强调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对这些问题也作了细化规定,《公司法》中也有比较具体的要求。这些规定包括:

1、股东大会职权。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底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经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在发生事实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日;(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会也未指定人员主持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3、股东大会的提案和决议。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议案的内容充分披露。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得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应当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包括:(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办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底报告;(六)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包括:(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公司章程的修改;(五)回购本公司股票;(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4、股东大会的记录。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六)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综上所述,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其实质是公司的权力制衡问题。而这种权力制衡的实质正是保护股东权利。为此,我们应当首先关注公司治理中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和股东大会的规范问题。以《公司法》为依据,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的原则性规定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细化规定结合起来,使股东权利保护和股东大会的规范兼具原则性和可操作性,这正是我国公司立法逐渐完善的标志。

(作者:吕红兵 王文良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上市公司》 (2002年第二期)

作者:安普若海归黄埔军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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