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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海外投资系列:外国对美直接投资审核政策分析&中国外汇政策新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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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外投资系列:外国对美直接投资审核政策分析&中国外汇政策新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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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海外投资系列:外国对美直接投资审核政策分析&中国外汇政策新取向 (1683 reads)      时间: 2008-1-20 周日, 11:36      

作者:游客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https://www.whitehouse.gov/stateoftheunion/2008/

2006-06-12 22:28 文章来源:驻美使馆经商处

近两年来,随着我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陆续有国内企业准备以收购美国企业的形式在美投资。一些大型并购案在中美两国均引发广泛关注,而过去鲜为人知的美审核外国对美投资规定也随之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美国政府和国会在联想公司收购IBM个人电脑部、中海油竞购美尤尼科石油公司,以及不久前阿联酋国有企业迪拜港口世界公司收购美国港口事件中的表现发人深思,不同的收购策略对收购结果的影响也值得我企业在未来实践中予以借鉴。

一、外国对美直接投资基本情况
作为世界最大的经济体和奉行开放型外资政策的国家,美国曾连续多年成为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按美政府2003年所作统计,外资企业占美私营部门总产值的5.8%,其雇员占美雇工总数的约5%,对GDP贡献额达4863亿美元。至2004年底,外国资本共投入1.7万亿美元用于收购美资产,这些资产市值已增至2.7万亿美元,占美公司总净值的约五分之一。近年来,受多种因素影响,外资流入速度下降,但每年仍保持数百亿美元的规模。
外国对美投资主要来源于欧洲,其中英国占总额的20%,高居榜首。日本、德国各占13%,分列二、三位(见图一)。外资投入的领域主要是制造业,占 46.8%,批发零售业也占有相当比重(见图二)。从美国内地区分布来看,南部吸引外资最多,占32%,东北部27%,中西部23%,西部19%。

图一: 美主要外资来源地



资料来源:美商务部经济分析局

图二:外国对美投资产业分布情况



资料来源:美商务部经济分析局

二、美审核外国对美直接投资法律依据及程序
美对外国投资予以限制的历史可以追溯至一战期间的《与敌贸易法案》。1915年一名德国外交官将手提箱遗失在车站月台上,箱中文件显示一些德国对美投资的目的在于加强德国的战力。在1917年美对德宣战后,美国会即通过上述法案,冻结很多德国企业在美的资产。1927年国会又通过了《无线电法案》,以国家的名义严格限制外资进入广播和电信业,类似限制随后又扩展到其它一些行业。这些措施在20世纪30、40年代抑制了外资进入美国的数量,直至40年代初期美参与二战后才逐渐恢复。外国对美直接投资在80年代进入高潮。随着日本经济快速发展和1985年《广场协议》签订后,日元大幅升值,日本企业开始大量在海外收购公司。为应对日本企业收购可能给美国家安全带来的风险,美国会于1988年通过了《1950年国防生产法》的“埃克森—弗罗里奥” (Exon-Florio)修正案,确立了现行审查体制。该法案授权美国总统可以中止或禁止任何被认定为威胁美国家安全的外国收购、并购或接管美公司的行为。但总统应确认有可信的证据表明外国实体的控制可能导致其采取威胁美国家安全的行动,且除《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以外的其它法律规定无法为保护国家安全提供充分和适当的授权。
根据该法案,美总统于1988年发布行政令,决定由原负责监控和评估外资影响和外国对美投资委员会(CFIUS)对可能威胁美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委员会由财政部、国务院、国防部、商务部、总检察官办公室、白宫管理和预算办公室、贸易代表办公室和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等部门组成,1993年扩展至科技政策办公室、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和总统经济政策助理,2003年又增加了国土安全部。现共涉及12个部门,由财政部长任主席。委员会的宗旨在于通过审核保护国家安全,同时维护开放的投资政策、维持外国投资者的信心,以及使美本国投资者在海外不会受到报复性歧视对待。
法案同时授权总统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索取有关收购或并购的书面通知。收到完整通报后,委员会应对交易进行全面审核。对某些敏感交易须进行额外的调查。此类调查应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开始进行,时间应不超过45天。
通报具有“自愿性”,但规避审查将导致该交易一直处于待审查状态,存在被禁止的风险。因此,交易双方一般会及时通报,以免出现收购被禁止,浪费大量资源的情况。除了交易方主动通报外,委员会的成员机构也可以针对未通报的交易主动向财政部长递交机构通报。一旦任何成员机构递交了机构通报,委员会就会及时就此通报书面通知交易各方,并进入审查程序。
委员会调查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国防需求所需的国内生产;
2、国内产业用以满足国防需求的能力,包括人力资源、产品、技术、材料及其它供给和服务;
3、外国公民对国内产业和商业活动的控制给其满足国防需求能力所带来的影响;
4、交易对向支持恐怖主义或从事导弹技术、化学和生物武器扩散国家出口军事物资、设备或技术产生的潜在影响;
5、交易对美国在影响国家安全领域的技术领先地位的潜在影响。
1993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第837(a)条(伯德修正案)对原有法规作了修正,要求:
1、当收购者由外国政府控制或代表外国政府行为;
2、收购可能导致在美国从事州际贸易的人受到控制并将影响美国国家安全时,应对收购进行调查。
CFIUS采取逐案审查的方法,调查程序自收到企业通报起,最长不超过90天。可分为审查、调查和总统裁决三个阶段。具体操作由其秘书处,财政部国际投资办公室负责执行。其中审查期限为30天,如果该交易不涉及美国的国家安全,则委员会将通知相关方不予调查,调查程序结束。如委员会中三个或三个以上成员认为需作进一步调查,则报告总统并通知相关方进入为期45天的调查期。调查结束后,委员会须将调查结果报告总统并提出是否批准交易的建议。如各成员机构对该交易可能产生的损害无法达成一致,委员会主席将会在向总统提交的报告中详细阐述各种不同的看法,请总统裁决。总统须在15天之内作出最终决定。此外,法律要求总统将其所作决定结果通报给国会。
美国法律允许交易方在调查期间撤回通报,则调查程序终止。不少企业迫于政治压力或认为获准可能性很小,而在最终决定作出前主动撤回。如不久前阿联酋迪拜世界港口公司收购美六个港口一案,由于国会等方面强烈反对,该公司主动放弃交易。

三、美外资审查政策动向及影响
9.11后,美国民众对国家安全的关注明显上升,美对外资审查也不断加强。美政府和国会已将重点放到关键性基础设施方面。继1998年克林顿总统公布了第一份涉及关键基础设施政策的总统令,要求政府和业界在银行、供水等8大关键领域分享信息后,布什政府于2003年又出台了一份国家战略,将关键基础设施扩展到11个领域,并增加了5类若受到攻击可能对生命和民众信心产生严重损失的“关键资产”。
2005年美政府责任办公室(GAO)发布的报告认为CFIUS将开放的外资政策作为其审核外国投资的首要标准。国土安全部、国防部和司法部也认为委员会对国家安全的定义不够灵活,不足以对关键基础设施提供充分保护。这使得很多议员批评委员会未能很好地保护美国家安全。加之受近年中国、阿联酋等意识形态与美有别的国家企业收购美大公司的影响,美国内外资审查方面出现了泛政治化倾向。
一些重大并购案在美国内引起轩然大波。在中海油收购优尼科一案中,尽管多方专家指出收购并不会影响美石油安全,但美政府仍持怀疑态度,多名国会议员更是齐声反对。在迪拜港口世界案中,虽然CFIUS的成员一致同意批准该项交易,布什总统也坚称批准交易符合美国家利益,但美国会和主流媒体却以政治和意识形态为标准对这宗交易大肆反对,最终迫使该公司放弃收购。这些动向显示,美对外资审查已呈现出以政治和意识形态划线的趋势。
美国会参众两院正在酝酿新的法案来强化现在的审查机制。迪拜港口案后,美国会议员已提出约20项提案,要求对现行机制予以改革。不久前众院几位重量级议员起草的法案要求对涉及外国政府控股实体的所有交易均进行45天的调查,并要求CFIUS的副主席由国土安全部官员出任。参院的一些版本更为严苛,除要求进行45天的调查外,还要求政府在审查开始时即向国会通报,并对各国遵守武器出口禁令的情况进行评级,CFIUS的决定应在一定程度上与该评级挂钩。此外,还要求由国防部官员出任委员会副主席。
由于各方对新法案尚存在不少分歧,国会何时能通过新法案,新法案最终细节如何尚难预料,但从目前形势看,其原则是进一步加严审查。且不谈法案中程序性规定给收购带来的障碍,单是其反映的政治信号就足以让不少外国投资者望而却步。从过去的实践来看,真正被美政府否决的交易十分罕见,多数失败案例都是由于企业面对巨大政治和舆论压力主动撤出。因此,无论法案最终在多大程度上强化审查,起草这一法案本身已足以影响外国对美投资信心。外国投资者、尤其是来自非美传统盟国的投资者,将更多关注并购活动的行政成本和法律风险,对敏感项目持谨慎态度。同时,CFIUS在审核外国投资时,也将采取更严格的标准,以减轻国会的不满。

   
链接:我国企业和个人持汇用汇需求得到更大的满足
2008年01月16日 来源:外汇管理局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近年来,我国涉外经济规模不断扩大,我国经济主体参与对外经济交往活动越来越多,企业和个人持有和使用外汇的需求逐步增加。外汇管理政策始终坚持促进社会经济主体贸易投资活动便利化的原则,尤其是随着影响中国国际收支平衡的主要矛盾已由过去的外汇短缺转变为国际收支持续大额顺差、外汇储备增长过快,外汇管理政策更是加大了对企业和个人持汇用汇的支持力度。

一、企业经常项目持汇: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

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我国取消了外汇留成和上缴制度,中资企业除部分代收、暂收待付等明确规定的外汇收入可开立账户予以保留外,其余都要求进行结汇。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与全球经济的相互融合,在外汇资源逐步充裕的情况下,我国不断改进放宽企业开户限制,允许企业越来越多自行保留外汇收入。2007年8月,外汇局宣布境内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外汇,企业自由使用、支配自有外汇的权力进一步扩大。目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框架可概括为:所有境内机构都可根据自身需要,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所有境内机构都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主决定保留外汇的数量。

在具体业务中,企业首次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前应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提供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登记基本信息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到商业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具体办理开户手续时,企业需提交开户申请书,包括开户企业的基本业务情况介绍、申请开户原因、拟开户金融机构及开户币种、联系人电话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企业经常项目用汇:基本得到满足

我国从1996年宣布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取消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支付和转移的限制。在实际业务办理中,外汇管理部门需要对交易活动的有关凭证进行审核,确定交易性质的真实性。

办理货物贸易项下业务时,企业向银行提交合同、海关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后,就可对外支付外汇。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对企业进口付汇数和海关报关数进行核对,即核销管理,来检验企业货物贸易活动的真实性。为便利企业,外汇管理部门逐步实现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为主向非现场核查监管、由对具体交易行为监管向对交易主体监管转变,并通过提升技术手段,逐步实现核销业务网上办理和电子化监管,便利化程度不断提高。目前,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中,企业的外汇支付没有任何限制,如果自有外汇不足,即使实际交易尚未发生,也可以提前购汇汇出。

服务贸易项下,由于多为无形交易,则要求交易者提供相关商业凭证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其中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审批或登记的交易在支付时还需要提供相关审批或登记文件。实践中,服务贸易种类繁多,现行法规主要对经常发生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明确规定了银行审核所需要的凭证;对于那些法规没有明确的,则根据交易额度大小分别授权银行或当地外汇局审核,也就意味着一定额度内的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支付可完全直接在银行完成,给予企业最大程度的付汇便利。

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可按规定直接向银行购汇支付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近年来,外汇管理部门积极贯彻“走出去”发展战略,不断简化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手续,促进境外投资发展。目前,境内投资者到境外投资所需外汇,可使用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及国内外汇贷款等多种渠道获得,企业境外投资所得利润可以留在境外进行增资或再投资。外汇局也先后取消了境外投资资金风险审查和购汇限制,企业可根据项目审批情况自主决定用人民币购汇的金额,而且企业如需向境外支付与其境外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经核准后还可先行汇出。各地区的境外投资项目用汇审批可直接在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完成,为企业节省时间和精力。针对边境地区境外投资特点和管理要求,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境外投资登记和补登记的手续也更为简化。便利境外投资企业后续融资,及时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原先的逐笔审核改变为余额管理,银行在核定的余额指标范围内,可自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再逐笔经外汇局核准。

在具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时,境外投资项目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主体可直接到所在地省级外汇管理部门办理;1000万美元以下的,可根据所在地省级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到所在地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或由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授权的中心支局办理。在办妥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及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之后,境内投资主体即可办理外汇资金汇出。

四、企业外汇资金运用:按规定可相应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

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间,采取境内委托外汇放款方式,集合境内外汇资金,调剂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余缺;境内成员公司可向境外成员公司放款,可集合区域、全球外汇资金,优化资源配置。
跨国公司还可开展外汇资金集中统一管理试点,包括:
一是进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即跨国公司通过外汇集中账户统一为其境内成员公司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成员公司的外汇账户仅用于零星支付。二是进行经常项目资金集中管理。由跨国公司下属境内成员公司自行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手续,当成员公司收妥资金后,向集团公司或集团财务公司上划外汇资金。成员公司需对外支付时,从集团公司或集团财务公司下划外汇资金。以此提高跨国公司整体的资金使用效率。而当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时,可按规定延期调回,留在境外运用。

五、个人用汇:满足大多数的外汇消费和投资需求

对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目前在等值5万美元以内的年购汇额度内,居民个人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即可办理。即使超过5万美元的用汇需求,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个人仍可在银行办理购汇。这基本满足了个人境外求学、就医、旅游、购物等用汇需求,应该说不会存在汇兑限制。即使在个人贸易方面,也参照对企业贸易有关的外汇管理,对个人的外汇资金使用和持有予以充分支持,个人可开立结算账户保留外汇收入,可全额购汇用于贸易支出等,不受年度购汇总额限制。个人还可通过购汇或用人民币直接来购买QDII相关产品来实现个人财产的多种资产形式配置,提高收益,分散风险。而且,境内个人以人民币购买 QDII产品的金额,不计入居民个人的年购汇额度内。


2008.1.29
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日前在北京召开。
2007年,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一步便利境内机构和个人持有和使用外汇,严格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监管,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是出台一揽子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外汇管理政策措施。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整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积极支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实施。
二是进一步便利境内机构和个人外汇收支活动。提高个人年度购汇总额,全年个人购汇增长近3倍。批准符合条件的企业财务公司进行内部结售汇业务试点,取消通过境外机构进行债务项下保值业务审批等。
三是进一步拓宽资本流出渠道。全年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共汇出外汇108.2亿美元,增长3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购汇汇出累计353亿美元。
四是继续加强外汇市场建设。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进新机构,丰富交易品种和业务范围,推出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改进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
五是严格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管理。严格监控多收汇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行为,分阶段调减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加强对外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和借用外债等管理,针对外汇资金流入重点环节和领域开展一系列专项检查和调查,加大对地下钱庄和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同时,不断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实现了国家外汇储备的保值增值。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推进外汇管理信息化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人民币经常项目分步实现了可兑换,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逐步提高,人民币汇率形成日益市场化,外汇市场逐步建立并取得长足发展,外汇统计监测体系不断健全,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体制日益完善。

胡晓炼强调,继续稳妥有序地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当前,我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矛盾依然比较突出,改善国际收支平衡状况仍然面临诸多挑战。总体上看,国际收支双顺差的形势仍将持续,面临的各类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加,可能加大我国国际收支波动的风险。

会议对2008年外汇管理主要工作进行了部署。
胡晓炼强调,2008年外汇管理工作要更好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合法持有与使用外汇需要,严格跨境资金流动监督与管理,加强外汇储备经营,努力改善国际收支平衡状况。继续按照"推改革、促流出、重监管、抓手段"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
一是创新贸易外汇管理方式。大力推动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分步实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出台统一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
二是积极培育发展外汇市场。加强外汇市场基础建设,进一步改进货币兑换服务。
三是继续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积极支持境内企业和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即对外实业投资),稳步推进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更好满足居民个人财产性收入增长和多元化投资的用汇需求。
四是加强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加强对银行外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银行自身外汇收支监督管理制度。
五是严格外汇资金收结汇管理。加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动态监管和事后核查。进一步规范个人外汇收支管理。继续加强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研究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方式。
六是加大跨境资金流动的外汇检查力度。以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后人民币资金流向为重点组织一系列专项检查,开展对银行执行外汇政策合规性的专项检查,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进一步改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推动外汇管理法规和行政能力建设。

作者:游客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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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外投资系列:外国对美直接投资审核政策分析&中国外汇政策新取向 -- tahiti - (8184 Byte) 2008-1-20 周日, 11:36 (1683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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