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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从李XX案说群P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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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从李XX案说群P的风险   
所跟贴 从李XX案说群P的风险 -- seiltanzer - (1114 Byte) 2013-9-07 周六, 17:10 (12023 reads)
狼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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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 海归元勋

头衔: 海归元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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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所以我觉得关键点就是“是否违背妇女意愿” (1523 reads)      时间: 2013-9-07 周六, 18:45   

作者:狼协海归酒吧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强奸的两个基本要素是:

1) 发生性交行为(不管是否射精);

2) 违背原告意愿。

我原来还不知道没有检测出李天一的DNA。但是既然是群P,那么分开一审,如果众口一词说李天一上了,那么即使查不出DNA,那么发生性行为就被相互印证的口供(人证)所证实。剩下来的关键就是是否违背受害人意愿。

严格说来,女方的身份、职业、是否自愿跟被告一起外出夜宵、是否自愿到他们家和酒店,都跟是否违背她意愿发生性交关系无关。哪怕她是妓女,只要在最后一刻她说no(不管是什么原因,是因为反悔,或者嫖资没有给足,或者上她的人太丑或者有口臭等等),而对方强行进入,那就是强奸。

但是现在各说各话,那么这些行为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判断女方当时的意愿。但是如上所说,那也只是“帮助判断”而已。如果是陪审团,则很可能有人同意,有人不同意。关键的地方是双方有没有就嫖资问题进行协商和交接、女方到底有没有拒绝过、反抗过。

如果是只有两个人的情况下,就很难判断了。但这是群P。既然分开来审,五个涉案人众口一词说李天一上了,那么为什么不分开来审一下这两个问题呢?如果四个涉案人的口供中,关于嫖资的协商和交接的时间、金额都是一致的,在排除串供的前提下,基本上就可以认定这个事实。那么就只剩下两种可能:如果女方也同意嫖资(这要看协商时女方是否在场、给嫖资时,是否女方接受的),那么这就确立女方意愿。女方接受嫖资,那么交易要件成立,那这就是嫖娼案。如果协商嫖资时,女方不在场,嫖资的交付也不是给女方,而女方又对法庭否认此事或者说不知情,那么就只有两种可能:女方参与卖淫,或者酒吧经理涉嫌强迫卖淫。这两种情况无论哪种,都不是强奸案。

另外一个关键口供就是女方有没有在任何时候表达过拒绝意愿。这六个涉案人的口供关于表达拒绝的意愿的时间、表述应该能够互相印证。如果是表达的时间是在两个人之后,那么后面的三个人就是强奸,同时印证了前面关于协商的每人1000人,两人2000的要件。不过我猜这个时候可能双方都有误判。女方可能觉得虽然原来说了每人1000,共两人。但现在五个人都上,她也可能同意,因为她假定“生意”做大了,就成了5000。每想到对方只是想“搭便车”,最后只给2000,于是争执在最后才发生)。如果表达的时间是在开始性交前,那么五个人都是强奸。

那么警方有没有就这些问题进行审讯?按照常识,我觉得应该会问。这是此案到底是强奸还是卖淫嫖娼的最关键问题,不可能连这些问题都不问的。有了这些口供,那么这到底是强奸还是嫖娼就一目了然,根本无须其他口舌。但是庭审的时候,关于这些问题的口供似乎都没有呈堂。似乎连双方律师都没有提起。这就成问题。这是需要舆论予以穷追的,不能就这样蒙混过关。

作者:狼协海归酒吧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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